设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办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电话:房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81387350
办理程序
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和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提交),并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准予备案的,制作准予备案通知书。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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