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申请变更。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依法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作出合理安排,并对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作出修改。
办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电话:房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81387350
办理程序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外);
(三)变更后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协议;
(四)注册资产验资报告;
(五)变更后合伙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只需提交变更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承担已作合理安排的说明。
备注:如负责人发生变化,请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负责人人选决议。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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