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电话:房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81387350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总所拟在北京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总所执业许可证、章程和合伙协议;
3.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4.总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
6. 设立分所的资金证明;
7.由许可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8.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备注:(一)1、3、4、6、7项为原件,2、5、8项为复印件。总所出具的全部材料应加盖所章。
(二)办公(执业)场所原则上使用商用楼宇,特殊情况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同时应提交住所证明相关人身份证明。
(三)为便利申请人,请同时提交印章刻章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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