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十项制度规范窗口单位行为
发布日期:2018-05-28

近日,区司法局在开展机关作风整顿工作中,坚持真抓实改,制定下发窗口单位服务制度规范折页,十项制度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行为。

首问负责制度。接受问询的第一位窗口工作人员是落实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衣着庄重,主动问候,态度热情,及时受理,提供优质服务,对全程负责。

一次性告知制度。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办事人员问询,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属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办理或给予确切的答复,因故难以办理或一时不能办理的,必须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说明情况,指明去相关人员处或其他部门咨询。

限时办结制度:办事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便民服务承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给予答复。

贴心服务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主动为办事人员提供导办服务,指导填写相关资料,并为晚到的办事人员提供延时服务,直到办完相关手续为止。

请示报告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对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疑难点,特别是在接待过程中发现重大的、敏感的、群体性及有可能引发社会事件的,要及时向科所长请示报告并做好记录。

应急处置制度。窗口服务单位要建立应急事项处理预案,对接待中出现的突发、紧急情况进行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确保接待场所、人员安全,现场秩序稳定。

岗位考勤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科所长安排,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如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的,要告知同事去向;离岗半日以上的,要向科所长请假;因故请假导致缺岗的,科所长要及时安排替岗。

廉洁自律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岗位做到“七不”。即:不吃零食、不说笑打闹、不大声喧哗、不乱串岗位、不聚堆聊天、不传播流言蜚语、不接受、索取群众财务。

责任追究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工作和执业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引诱、胁迫办事人员接受他人的意愿,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群众评议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要接受群众评议,评议内容为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洁从政、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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