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解除与终止
发布日期:2016-05-25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

(二)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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