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
1.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2.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三次以上的,或者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6.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7.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2.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3.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4.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5.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7.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8.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9.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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