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收监和减刑
发布日期:2016-05-25

(一)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

1.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2.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三次以上的,或者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6.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7.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2.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3.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4.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5.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7.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8.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9.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365在线体育投注 sfjbgsh@163.com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10035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14059  京ICP备05007183号